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 (以下简称大赛) 实验技能赛道 (以下简称本赛道) 的组织工作,依据《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提及的选手须为所在高校正式注册的在读本科生或专科生,但在往届大赛中获得过本赛道三等奖及以上个人奖项的选手不得再次参赛。当届大赛第二赛道决赛参赛选手不得参加本赛道决赛阶段比赛。当届大赛第三赛道复赛参赛选手不能作为正式选手参加本赛道比赛。
第三条 本赛道比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届。每届比赛分预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依次进行。其中,预赛由参赛高校自行组织,复赛由分赛区秘书处分别组织,决赛由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秘书处 (以下简称国赛秘书处) 指定承办单位集中组织。
第四条 每届大赛报名开始前,国赛秘书处确定本届大赛复/决赛竞赛规则以及复赛分赛区设置方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章 报 名
第五条 列在教育部发布的最新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名单》中的本科类及专科类普通高等学校均有资格选派选手组建一个代表队参赛。
第六条 与主校区不在同一省 (直辖市、自治区) 的本科类高等学校的分校 (校区) 可视为一所独立高校选派选手组建一个代表队参赛。与主校区在同一省 (直辖市、自治区) 的本科类高等学校的分校 (校区) 不能单独组队参加决赛 。
备注:考虑到历史原因,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和江苏科技大学张家港校区可以单独组队参赛,直至其连续两届缺赛。
第七条 每届大赛报名开始前,国赛秘书处首先根据以下原则将所有参赛高校分为4类:
(a) 大赛秘书处挂靠单位、大赛发起单位、当届大赛本赛道决赛承办高校以及列本赛道奖牌榜前200名 (含并列) 且参加了上一届本赛道决赛阶段比赛的高校为第一类高校:
(b) 除第一类高校外,参加了上一届本赛道决赛阶段比赛的大赛联合主办单位为第二类高校。
(c) 除第一类高校和第二类高校外,第一赛道奖牌榜上榜高校 (即历届大赛中获得过本赛道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为第三类高校。
(d) 除第一类高校、第二类高校和第三类高校外,其他高校均为第四类高校。
第八条 计划参赛的高校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报名表 (统一格式)、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给国赛秘书处。大赛共同主办单位所在高校的报名表须加盖大赛共同主办单位 (即提交公函的二级学院) 公章。非大赛共同主办单位所在高校的报名表须加盖本校公章或服务于全校教学工作的二级职能部门公章或上届大赛报名表上的公章。
第三章 高校联系人
第九条 参赛高校在提交报名表时须指定一名本校在职或退休教师担任本校联系人。从提交报名表开始至本届大赛所有工作结束,大赛秘书处原则上不回复除联系人之外的其他参赛人员提出的参赛相关咨询。
第十条 提交报名表时指定的联系人不是备案教师或上一届大赛本赛道联系人的高校一律调整为第四类高校。
第十一条 报名表提交之后,参赛高校如需更换联系人,需在本赛道修改决赛参赛信息截止时间前由原联系人向大赛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报名时指定备案教师或上一届大赛本赛道联系人担任联系人的高校,在后续需要更换联系人时,更换后的联系人必须是备案教师,否则视为退出本届比赛。
第十三条 报名时指定一名非备案教师或非上一届联系人担任联系人的高校,在后续将联系人更换为备案教师或上一届联系人时,不重新调整该校的高校类别。
第十四条 在本校没有备案教师、本校联系人为非备案教师且在当届大赛本赛道决赛开始前本校没有更换过联系人的情况下,本校联系人如果没有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在当届大赛本赛道决赛结束后即获得临时备案教师身份,临时备案教师身份在本届大赛本赛道证书信息截止时间到达时失效。
第十五条 严禁安排在读学生担任联系人。凡出现由在读学生担任联系人的情况,一经查实即取消该校所有指导教师的获奖证书挂名资格。
第四章 预 赛
第十六条 参赛高校原则上须在不晚于所在赛区提交复赛参赛信息截止时间前5天组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校内预赛 (以下称为有效预赛):
(a) 依据国赛秘书处发布的复/决赛竞赛规则制定了本校预赛竞赛规则;
(b) 预赛参赛选手不少于20人;
(c) 参与选手成绩评定的指导教师 (评委) 不少于3人。
第十七条 举办了有效预赛的参赛高校须在不晚于所在赛区提交复赛参赛信息截止时间前3天提交预赛信息,由国赛秘书处在大赛官网公示。经查实提供虚假预赛信息的高校自动失去参赛资格,且未来两年内不允许参加大赛所有赛道比赛。
第十八条 无法组织有效预赛的参赛高校可以自主采取合适方式选拔复赛参赛选手。
第十九条 未组织有效预赛的第一类和第二类高校调整为第三类高校;未组织有效预赛的第三类高校调整为第四类高校;未组织有效预赛的第四类高校不能参加复赛。
第二十条 参赛高校须在不晚于所在赛区复赛提交复赛参赛信息截止时间前3天提交正式选手名单。举办了有效校内预赛的高校正式选手人数不得少于20人,未举办有效校内预赛的高校正式选手人数不得多于6人。
第二十一条 提交正式选手名单时,参赛高校可自行决定是否为部分或全部选手指定指导教师。如果在提交正式选手名单时指定了指导教师,则之后不再允许更改。
第五章 复 赛
第二十二条 分赛区秘书处负责根据本赛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赛区竞赛规则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赛秘书处负责制定线上分赛区竞赛规则补充规定。线上分赛区复赛只有在参赛高校不少于10所的前提下才可以组织。
第二十四条 参赛高校原则上参加所在省 (直辖市、自治区) 举办的分赛区复赛。在所在省 (直辖市、自治区) 没有设置分赛区的情况下,参赛高校可自主选择参加临近省 (直辖市、自治区) 举办的分赛区复赛或参加线上分赛区复赛。
第二十五条 在所在省 (直辖市、自治区) 分赛区比赛场地容量有限的情况下,由第七条确定的第三类和第四类参赛高校须在国赛秘书处安排下自主选择参加临近省 (直辖市、自治区) 举办的分赛区复赛或参加线上分赛区复赛。
第二十六条 分赛区秘书处原则上须在不晚于复赛开始前60天确定复赛承办高校,根据承办单位具体条件确定本赛区各高校复赛参赛选手名额上限 (不得少于6人),制定本赛区竞赛规则补充条例予以公布并报国赛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分赛区复赛原则上安排在不晚于决赛开赛前30天进行。
第二十八条 在某一分赛区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复赛组织工作的情况下,国赛秘书处有权取消该分赛区设置,并组织该分赛区内所有参赛高校参加线上分赛区复赛。
第二十九条 各参赛高校须在不晚于所在赛区提交复赛参赛信息截止时间前提交复赛参赛选手名单 (从本校正式选手中产生) 和复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名单。
第三十条 复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人数不少于1人,且其中不少于四分之一须随队参加现场指导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所在赛区复赛提交复赛参赛信息截止时间之后至修改复赛参赛信息截止时间之前,每一高校最多可以更换一名复赛参赛选手 (从本校正式选手中产生),并根据需要修改复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信息。
第三十二条 在所在赛区复赛修改复赛参赛信息截止时间之后,不允许对复赛参赛信息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 分赛区秘书处组织评审委员会参照《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实验技能赛道决赛评审工作条例》完成本分赛区成绩评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 分赛区复赛结束后,承办分赛区复赛的高校调整为第一类高校;确定为分赛区复赛承办单位之后因自身原因放弃承办义务的高校调整为第四类高校。
第三十五条 各分赛区复赛结束后,复赛参赛人数不少于6人的参赛高校 (第四类高校除外) 复赛成绩最好的5名正式选手以及复赛参赛人数不足6人的参赛高校 (第四类高校除外) 复赛成绩最好的前50% (四舍五入,下同) 选手参与本赛区复赛总排名,复赛成绩列所在线下分赛区复赛总排名前70%或线上分赛区复赛总排名前60% 的正式选手为A类选手。
第三十六条 第四类高校选手不参加本赛区复赛总排名。每所第四类高校中,复赛成绩居本校第一且不低于所在分赛区第2N (N为参加了所在赛区复赛的第一类、第二类及第三类高校总数) 名的选手为A类选手。
第三十七条 除A类选手外,其他参与所在赛区复赛总排名的选手为B类选手。除A类选手和B类选手之外的其他正式选手均为C类选手。
第六章 决 赛
第三十八条 各参赛高校须在复赛之后结合校内集训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选拔出不超过3名选手参加决赛。决赛参赛选手中:
(a) 第一类高校最多只能有2名B类或C类选手,其余均须为A类选手;
(b) 第二类高校最多只能有1名B类或C类选手,其余均须为A类选手;
(c) 第三类高校最多只能有1名B类选手,其余均须为A类选手;
(d) 第四类高校只能是A类选手。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无故以B类或C类选手取代A类选手参加决赛的高校,经举报并查实后,国赛秘书处有权取消该校的当届大赛本赛道决赛参赛资格。
第四十条 对于有B类或C类选手参加决赛的高校,本校未被选派参加决赛的所有A类选手调整为D类。
第四十一条 对于决赛参赛选手数不足3人的高校,本校未被选派参加决赛的所有A类选手调整为D类。
第四十二条 参赛高校须不晚于提交决赛参赛信息截止时间提交决赛参赛选手名单及决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名单。
第四十三条 决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人数不得少于1人,且其中包括本校联系人在内不少于二分之一须随队参加现场指导工作。决赛阶段指导教师只能从本校复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成员中产生。
第四十四条 允许参赛高校聘请外单位教师加入本校决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外聘教师不得担任本校联系人,不计入本校指导教师团队人数,不视为本校随队指导教师。
第四十五条 在提交决赛参赛信息截止时间之后至修改决赛参赛信息截止时间之前,各参赛高校可以最多更换一名决赛参赛选手,并根据需要调整决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组成名单。更换选手后的选手组成须满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决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信息须满足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在修改决赛参赛信息截止时间之后,不允许对决赛参赛信息进行修改。
第四十七条 国赛秘书处依照《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章程》、《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实验技能赛道决赛评审工作条例》及当届大赛本赛道决赛竞赛规则,组织评审委员会完成决赛成绩评定工作。
第七章 奖项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赛道每一届比赛设置以下奖项:(1) 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2) 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 优秀组织奖;(4) 优秀指导教师奖。
第四十九条 决赛参赛高校数不足600所时,个人一等奖名额不超过决赛参赛高校数的50%;决赛参赛高校数达到或超过600所时,个人一等奖名额不超过300人。
第五十条 各代表队决赛总成绩最高且在所有决赛参赛选手中列前30%的1位选手为个人一等奖候选人,所有一等奖候选人按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个人一等奖获得者。
第五十一条 决赛总成绩列所有决赛参赛选手前60%的决赛参赛选手如未能获得个人一等奖则获得个人二等奖。
第五十二条 未能获得个人一等奖或个人二等奖的A类选手 (决赛成绩为零分的选手除外) 无论是否参加决赛阶段比赛均获得个人三等奖。
第五十三条 决赛总成绩列所有决赛参赛选手前70%的B类选手如未能获得个人一等奖或个人二等奖则获得个人三等奖。
第五十四条 个人一等奖和二等奖获奖证书上最多只能列出2位指导教师,且第一指导教师必须为当届决赛阶段的本校随队备案教师,其他指导教师必须为当届决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成员。个人三等奖证书上最多只能列出2位指导教师,且必须为当届决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成员。
第五十五条 对于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指定了指导教师的决赛参赛选手,其获奖证书上的指导教师为提前指定的指导教师,不受第五十四条限制。但如果提前指定的第一指导教师没有随队参加决赛阶段的现场指导工作,相关获奖证书上的指导教师栏则显示为“本校指导教师团队”。
第五十六条 团体奖以同一高校所有决赛参赛选手决赛成绩之和评定。团体一等奖、二等奖及三等奖名额分别为不超过决赛参赛高校数的5%、10% 和20%。
第五十七条 在按第五十六条评定了团体奖获奖高校后,获得团体二等奖的决赛或复赛承办高校提升为团体一等奖,获得团体三等奖的决赛或复赛承办高校提升为团体二等奖,未获团体奖的决赛或复赛承办高校提升为团体三等奖。但经国赛秘书处评估为复赛组织工作不合格的复赛承办高校不适用本条款。
第五十八条 团体奖证书上列出的选手为本校当届参加决赛的选手以及未参加决赛的A类或B类选手;团体奖证书上列出的指导教师须为本校当届指导教师团队成员,人数不超过6人,且第一指导教师必须为当届决赛阶段的本校随队备案教师。
第五十九条 在本校没有指导教师满足个人一等奖、个人二等奖或团体奖获奖证书第一指导教师条件的情况下,相关获奖证书上的指导教师栏显示为“本校指导教师团队”。
第六十条 联系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获奖证书上的指导教师信息。逾期未提交的,相关获奖证书上的指导教师栏显示为“本校指导教师团队”。
第六十一条 优秀组织奖授予决赛承办单位以及复赛组织工作中未出现违反大赛相关规章制度现象的复赛承办单位。
第六十二条 优秀指导教师奖评选按照《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实验技能赛道指导教师条例》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赛道每一届比赛期间,国赛秘书处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其他奖项;经国赛秘书处同意,决赛承办单位及冠名赞助商、特约赞助商等也可以另行设置其他奖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经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竞赛委员会于2023年1月首次制定,并于2025年10月进行了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竞赛委员会授权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