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 (以下简称大赛) 实验技能赛道 (以下简称本赛道) 的组织工作,依据《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提及的选手须为所在高校正式注册的在读本科生或专科生,但在往届大赛中获得过本赛道三等奖及以上个人奖项的选手不得再次参赛。当届大赛第二赛道决赛参赛选手不得参加本赛道决赛阶段比赛。当届大赛第三赛道复赛及决赛参赛选手不能作为正式选手参加本赛道比赛。
第三条 本赛道比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届。每届比赛分预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依次进行。其中,预赛由参赛高校自行组织,复赛由分赛区秘书处分别组织,决赛由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秘书处 (以下简称国赛秘书处) 指定承办单位集中组织。
第四条 每届大赛报名开始前,国赛秘书处确定当届大赛复/决赛竞赛规则以及复赛分赛区设置方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章 高校类别及报名
第五条 列在教育部发布的最新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名单》中的本科类及专科类普通高等学校均有资格选派选手组建一个代表队参赛。
第六条 与主校区不在同一省 (直辖市、自治区) 的本科类高等学校的分校 (校区) 可视为一所独立高校选派选手组建一个代表队参赛。与主校区在同一省 (直辖市、自治区) 的本科类高等学校的分校 (校区) 不能单独组队参加决赛。
第七条 每届大赛报名开始前,国赛秘书处首先根据以下原则将所有参赛高校分为4类:
(a) 大赛秘书处挂靠单位、大赛发起单位、当届大赛本赛道复赛及决赛承办高校以及列本赛道奖牌榜前200名 (含并列) 的高校为第一类高校:
(b) 除第一类高校外,参加了上一届本赛道决赛阶段比赛的大赛联合主办单位为第二类高校。
(c) 除第一类高校和第二类高校外,本赛道最新奖牌榜上榜高校为第三类高校。
(d) 除第一类高校、第二类高校和第三类高校外,其他高校均为第四类高校。
第八条 在根据第七条确定了高校类别后,以下第三类高校调整为第四类高校:
(a) 参赛5届或5届以上且没有备案教师的高校;
(b) 参赛2届或2届以上且没有获得过个人二等奖或个人一等奖的高校。
第九条 计划参赛的高校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报名表 (统一格式) 提交给国赛秘书处。大赛共同主办单位所在高校的报名表须加盖大赛共同主办单位 (即提交公函的二级学院) 公章。非大赛共同主办单位所在高校的报名表须加盖本校公章或服务于全校教学工作的二级职能部门公章或上届大赛报名表上的公章。
第三章 预 赛
第十条 参赛高校原则上须在不晚于所在赛区提交复赛参赛信息截止时间前5天组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校内预赛 (以下称为有效预赛):
(a) 预赛参赛选手不少于20人;
(b) 参与选手成绩评定的指导教师 (评委) 不少于3人。
第十一条 举办了有效预赛的参赛高校须在不晚于所在赛区提交复赛参赛信息截止时间前3天提交预赛信息,由国赛秘书处在大赛官网公示。经查实提供虚假预赛信息的高校自动失去参赛资格,且未来两年内不允许参加大赛所有赛道比赛。
第十二条 无法组织有效预赛的参赛高校可以自主采取合适方式选拔复赛参赛选手。
第十三条 未组织有效预赛的第一类和第二类高校调整为第三类高校;未组织有效预赛的第三类高校调整为第四类高校;未组织有效预赛的第四类高校自动失去决赛参赛资格。
第十四条 参赛高校须在不晚于所在赛区复赛提交复赛参赛信息截止时间前3天提交正式选手名单。举办了有效校内预赛的高校正式选手人数不得少于20人,未举办有效校内预赛的高校正式选手人数不得少于6人。
第十五条 参赛高校可以在提交正式选手名单时自行决定是否为部分或全部选手指定指导教师。为选手提前指定指导教师后,所指定的指导教师信息不允许更改。
第四章 复 赛
第十六条 分赛区秘书处负责根据本赛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赛区竞赛规则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国赛秘书处负责制定线上分赛区竞赛规则补充规定。线上分赛区复赛只有在参赛高校不少于10所的前提下才可以组织。
第十八条 参赛高校原则上参加所在省 (直辖市、自治区) 举办的分赛区复赛。在所在省 (直辖市、自治区) 没有设置分赛区的情况下,参赛高校可自主选择参加临近省 (直辖市、自治区) 举办的分赛区复赛或参加线上分赛区复赛。
第十九条 在所在省 (直辖市、自治区) 分赛区比赛场地容量有限的情况下,第四类参赛高校须在国赛秘书处安排下自主选择参加临近省 (直辖市、自治区) 举办的分赛区复赛或参加线上分赛区复赛。
第二十条 分赛区秘书处原则上须在不晚于复赛开始前60天确定复赛承办高校,根据承办单位具体条件确定本赛区各高校复赛参赛选手名额上限 (不得少于6人),制定本赛区竞赛规则补充条例予以公布并报国赛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分赛区复赛原则上安排在不晚于决赛开赛前30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某一分赛区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复赛组织工作的情况下,国赛秘书处有权取消该分赛区设置,并组织该分赛区内所有参赛高校参加线上分赛区复赛。
第二十三条 各参赛高校须在不晚于所在赛区提交复赛参赛信息截止时间前提交复赛参赛选手名单 (从本校正式选手中产生) 和复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名单。
第二十四条 复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人数不少于1人,且其中不少于四分之一须随队参加现场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所在赛区复赛提交复赛参赛信息截止时间之后至修改复赛参赛信息截止时间之前,每一高校最多可以更换一名复赛参赛选手 (从本校正式选手中产生),并根据需要修改复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信息。
第二十六条 分赛区秘书处组织评审委员会参照《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实验技能赛道决赛评审工作条例》完成本分赛区成绩评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分赛区复赛结束后按据以下原则调整高校类别:
(a) 承办了当届分赛区复赛且承办工作没有出现严重失误的高校调整为第一类高校;
(b) 复赛成绩不为零的选手不足6人的第四类高校自动失去决赛参赛资格;
(c) 确定为分赛区复赛承办单位之后因自身原因放弃承办义务的高校调整为第四类高校。
第二十八条 各分赛区复赛结束并按第二十七条规定调整高校类别后,符合以下条件的选手参与本赛区复赛总排名,复赛成绩列所在分赛区复赛总排名前70% (四舍五入取整,下同) 的正式选手为A类选手:
(a) 复赛成绩不为零的选手不少于6人的第一类、第二类及第三类高校中复赛成绩最好的5名选手;
(b) 复赛成绩不为零的选手少于6人的第一类、第二类及第三类高校中复赛成绩列本校前50%的选手;
(c) 第四类高校中复赛成绩最好的1名选手。
第二十九条 除A类选手外,其他参与所在赛区复赛总排名的选手为B类选手。除A类选手和B类选手之外的其他正式选手均为C类选手。
第三十条 根据第二十八条确定为A类的选手可以在提交决赛信息截止时间前向大赛秘书处提交个人声明放弃A类资格。
第五章 决 赛
第三十一条 各参赛高校须在复赛之后结合校内集训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选拔出不超过3名选手参加决赛。决赛参赛选手中:
(a) 第一类高校最多只能有2名B类或C类选手,其余均须为A类选手;
(b) 第二类高校最多只能有1名B类或C类选手,其余均须为A类选手;
(c) 第三类高校最多只能有1名B类选手,其余均须为A类选手;
(d) 第四类高校均须为A类选手。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无故以B类或C类选手取代A类选手参加决赛的高校,经举报并查实后,国赛秘书处有权取消该校的当届大赛本赛道决赛参赛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有B类或C类选手参加决赛的高校,本校未被选派参加决赛的所有A类选手调整为D类。
第三十四条 对于决赛参赛选手数不足3人的高校,本校未被选派参加决赛的所有A类选手调整为D类。
第三十五条 参赛高校须不晚于提交决赛参赛信息截止时间提交决赛参赛选手名单及决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名单。
第三十六条 决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人数不得少于1人,且其中不少于二分之一须随队参加现场指导工作。决赛阶段指导教师只能从复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成员中产生。
第三十七条 在提交决赛参赛信息截止时间之后至修改决赛参赛信息截止时间之前,各参赛高校可以最多更换一名决赛参赛选手,并根据需要调整决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组成名单。更换选手后的选手组成须满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决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信息须满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在修改决赛参赛信息截止时间之后,不允许对决赛参赛信息进行修改。
第三十九条 国赛秘书处依照《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章程》、《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实验技能赛道决赛评审工作条例》及当届大赛本赛道决赛竞赛规则,组织评审委员会完成决赛成绩评定工作。
第六章 奖项评定
第四十条 本赛道每一届比赛设置以下奖项:(1) 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2) 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 优秀组织奖;(4) 优秀指导教师奖。
第四十一条 决赛参赛高校数不足600所时,个人一等奖名额不超过决赛参赛高校数的50%;决赛参赛高校数达到或超过600所时,个人一等奖名额不超过300人。
第四十二条 各代表队决赛总成绩最高且在所有决赛参赛选手中列前30%的1位选手为个人一等奖候选人,所有一等奖候选人按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个人一等奖获得者。
第四十三条 决赛总成绩列所有决赛参赛选手前70%的决赛参赛选手如未能获得个人一等奖则获得个人二等奖。
第四十四条 未能获得个人一等奖或个人二等奖的A类选手 (决赛成绩为零分的选手除外) 无论是否参加决赛阶段比赛均获得个人三等奖。
第四十五条 决赛总成绩列所有决赛参赛选手前85%的B类选手如未能获得个人一等奖或个人二等奖则获得个人三等奖。
第四十六条 对于根据第十五条规定提前指定了指导教师的获奖选手,其获奖证书上的指导教师只能是提前指定的指导教师。但这些提前指定的指导教师必须是当届决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成员;且个人一等奖及个人二等奖的第一指导教师必须为当届决赛阶段的本校随队教师。
第四十七条 对于没有根据第十五条规定提前指定指导教师的获奖选手,其获奖证书上最多只能列出2位当届决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成员,且个人一等奖及个人二等奖的第一指导教师必须为当届决赛阶段的本校随队备案教师。
第四十八条 团体奖以同一高校所有决赛参赛选手决赛成绩之和评定。团体一等奖、二等奖及三等奖名额分别为不超过决赛参赛高校数的5%、10% 和20%。
第四十九条 在按第四十八条评定了团体奖获奖高校后,未获团体奖的决赛或复赛承办高校提升为团体三等奖。但经国赛秘书处评估为复赛组织工作不合格的复赛承办高校不适用本条款。
第五十条 团体奖证书上列出的选手为本校当届参加决赛的选手以及未参加决赛的A类或B类选手;团体奖证书上列出的指导教师须为本校当届决赛指导教师团队成员,人数不超过6人,且第一指导教师必须为当届决赛阶段的本校随队备案教师。
第五十一条 在本校没有决赛指导教师满足个人一等奖、个人二等奖或团体奖获奖证书第一指导教师署名条件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的情况下,相关获奖证书上的指导教师栏显示为“本校指导教师团队”。
第五十二条 联系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获奖证书上的指导教师信息。逾期未提交的,相关获奖证书上的指导教师栏显示为“本校指导教师团队”。
第五十三条 优秀组织奖授予决赛承办单位以及复赛组织工作中未出现违反大赛相关规章制度现象的复赛承办单位。
第五十四条 优秀指导教师奖评选按照《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实验技能赛道指导教师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赛道每一届比赛期间,国赛秘书处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其他奖项;经国赛秘书处同意,决赛承办单位及冠名赞助商、特约赞助商等也可以另行设置其他奖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经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竞赛委员会于2023年1月首次制定,并于2026年8月进行了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竞赛委员会授权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