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
教育部高等学校材料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办
全国大学生金相大会组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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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大学生金相大会 (以下简称金相大会) 为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 (以下简称大赛) 的第二赛道。

第二条 金相大会原则上每年举办一届,设团体赛和个人赛两部分。

第三条 每届金相大会分预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依次进行。其中,是否举办复赛由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秘书处 (以下简称大赛秘书处) 根据报名情况决定:报名高校达到或超过200所时举办复赛;报名高校不足200所时不举办复赛。

第四条 每届金相大会的比赛内容包括了笔试。金相大会的笔试题库由大赛秘书处依据《全国大学生金相大会题库建设办法》负责建设。金相大会题库包括5个子题库:材料科学基础题库 (含工程材料基础)、金相实验技术题库、金相组织图谱题库、金相分析能力题库和工程材料样品题库。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提及的选手须为所在高校正式注册的在读本科生或专科生,但在往届金相大会中获得过三等奖及以上个人奖项的选手不得参赛。当届技能大赛的决赛参赛选手及不参加决赛的技能大赛A类选手不能参加金相大会的决赛。


第二章 参赛高校及报名办法

第六条 列在教育部发布的最新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名单》中本科类或专科类普通高等学校均有资格选派选手参赛。

第七条 与主校区不在同一省 (直辖市、自治区) 的高校分校 (校区) 可视为一所独立高校选派选手参赛。与主校区在同一省 (直辖市、自治区) 的高校分校 (校区) 不能单独选派选手参加决赛。

第八条 计划参赛的高校在大赛参赛通知发布之后,即可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报名表 (统一格式)、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给大赛秘书处。

第九条 参赛高校提交报名表即意味着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接受大赛业已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参赛高校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大赛秘书处提交不少于20人且不多于30人的参赛选手名单。该名单一经提交即不得更改。


第三章 预赛与复赛

第十一条 预赛采用笔试 (机考) 形式进行。笔试内容为材料科学基础、工程材料应用等相关基础知识、金相实验及分析技术相关知识、典型金相组织图谱识别。

第十二条 各高校预赛成绩列本校前10名的选手成为复赛参赛选手。

第十三条 复赛采用笔试 (机考) 形式进行。笔试内容为材料科学基础、工程材料应用等相关基础知识、金相实验及分析技术相关知识、典型金相组织图谱识别。

第十四条 复赛成绩列所有参赛选手前700名 (含并列) 的选手成为决赛参赛选手候选人。

第十五条 预赛和复赛的具体组织办法由大赛秘书处另行制定,并经金相大会所有参赛高校联系人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在大赛秘书处根据第二条决定不举办复赛的情况下,由第十二条确定的复赛参赛选手直接成为决赛参赛选手候选人。

第十七条 上一届金相大会团体前8名高校不参加复赛。这8所学校的所有选手自动成为决赛参赛选手候选人。


第四章 决赛个人赛及个人奖奖项评定

第十八条 参赛高校需在本校决赛参赛选手候选人中选择不超过3人作为正式决赛选手,连同不超过6人的指导教师团队名单,于不晚于决赛开赛前7天提交给大赛秘书处。

第十九条 不晚于决赛开始前72小时,每一高校最多可以更换一名决赛参赛选手。更换后的选手必须是本校的决赛参赛选手候选人。

第二十条 决赛阶段的个人赛包括两部分内容,个人总成绩为两部分比赛成绩之和:

(a) 决赛一 (笔试):金相分析能力考察和工程材料组织图谱识别;

(b) 决赛二:实际制样操作及显微组织识别。

第二十一条 决赛阶段个人赛的具体组织办法由大赛秘书处另行制定,并经金相大会所有参赛高校联系人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每一届金相大会设个人一等奖、个人二等奖和个人三等奖3个奖项。

第二十三条 决赛参赛高校数不足200所时,个人一等奖名额不超过决赛参赛高校数的30%;决赛参赛高校数达到或超过200所时,个人一等奖名额不超过60人。

第二十四条 各高校决赛个人总成绩最高且在所有决赛参赛选手中列前30% (含并列,下同) 的1位选手为个人一等奖候选人,所有一等奖候选人按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个人一等奖获得者。

第二十五条 决赛总成绩列所有决赛参赛选手前30%的决赛参赛选手如未能获得个人一等奖则获得个人二等奖。

第二十六条 决赛总成绩列所有决赛参赛选手前70%的决赛参赛选手如未能获得个人一等奖或个人二等奖则获得个人三等奖。

第二十七条 个人奖获奖证书上的指导教师必须是指导教师团队成员。


第五章 团体赛及团体奖奖项评定

第二十八条 每一届金相大会设团体一等奖3名、团体二等奖5名、团体三等奖16名。

第二十九条 每一高校的所有决赛选手的个人总成绩之和加上该高校的团体附加分为该高校的团体总分。

第三十条 列团体总分前16名的高校进入团体争霸赛决定团体一等奖和团体二等奖。

第三十一条 决赛阶段团体赛的具体组织办法由大赛秘书处另行制定,并经金相大会所有参赛高校联系人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团体总分列前24名 (含并列) 的高校如果未能获得团体一等奖或团体二等奖则获得团体三等奖。

第三十三条 团体奖获奖证书上的选手必须是决赛参赛选手,团体奖获奖证书上的指导教师必须是指导教师团队成员。


第六章 冠名赞助商特别奖

第三十四条 金相大会设冠名赞助商特别奖,包括个人特别奖1名和个人优胜奖3名。

第三十五条 冠名赞助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团体争霸赛期间所有选手的表现进行评分,产生个人特别奖和个人优胜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竞赛委员会于2024年1月8日讨论通过,并于2024年3月30日进行了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竞赛委员会授权大赛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