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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 (以下简称大赛) 的组织工作,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材料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关于举办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的通知》及《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提及的选手须为所在高校正式注册的在读本科生或专科生 (含外国籍留学生),但在往届大赛中获得过三等奖及以上个人奖项的选手不得再次参赛。
第三条 大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届。每届大赛分预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依次进行。其中,预赛由参赛高校自行组织,复赛由分赛区秘书处分别组织,决赛由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秘书处 (以下简称国赛秘书处) 指定承办单位集中组织。
第四条 每届大赛参赛通知发布前,国赛秘书处确定复赛分赛区设置方案并指定复赛各分赛区秘书处组成人员予以公布。
第二章 参赛高校
第五条 列在教育部发布的最新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名单》中的本科类普通高等学校均有资格选派选手组建一个代表队参赛。
第六条 与主校区不在同一省 (直辖市、自治区) 的本科类高等学校的分校 (校区) 可视为一所独立高校选派选手组建一个代表队参赛。与主校区在同一省 (直辖市、自治区) 的本科类高等学校的分校 (校区) 不能单独组队参加决赛 。
备注:考虑到历史原因,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和江苏科技大学张家港校区可以单独组队参赛,直至其连续两届缺赛。
第七条 列在教育部发布的最新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名单》中的专科类普通高等学校如果参加 (包括通过以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途径参加) 了上一届大赛,即有资格选派选手组建一个代表队参加当届大赛。
第八条 计划参赛的高校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报名表 (统一格式)、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给国赛秘书处。报名表上加盖的公章按以下条款执行:
(a) 参加过最近两届大赛 (不含当届) 中任何一届的高校,报名表上的公章须与最近一届参赛时报名表上的公章一致。如果不一致,则须加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非教学院系) 公章或学校公章;
(b) 未参加过最近两届大赛中任何一届 (不含当届) 的高校,报名表须加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非教学院系) 公章或学校公章。
第九条 报名结束后,国赛秘书处将所有参赛高校分为3类:
(a) 列大赛最新奖牌榜前200名 (含并列) 的高校以及当届大赛复赛承办单位、决赛承办单位为第一类高校:
(b) 除第一类高校外,参加了最近两届大赛 (不含当届) 中任何一届且列大赛最新奖牌榜前300名 (含并列) 的高校以及连续参赛5届 (不含当届) 或5届以上的高校为第二类高校。
(c) 除第一类和第二类高校外的其他所有高校均为第三类高校。
第十条 在各分赛区复赛结束后,国赛秘书处根据以下原则对高校类别进行微调:
(a) 未组织有效校内预赛的高校一律调整为第三类高校;
(b) 组织了有效校内预赛但分赛区复赛参赛选手数少于6人的第一类高校调整为第二类高校;
(c) 组织了有效校内预赛但分赛区复赛参赛选手数少于6人的第二类高校调整为第三类高校。
第三章 预 赛
第十一条 前述第十条所指的“有效校内预赛”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依据国赛秘书处发布的当届大赛决赛竞赛规则制定了本校预赛竞赛规则;
(b) 预赛面向全校开展;
(c) 预赛参赛选手不少于20人;
(d) 参与选手成绩评定的指导教师 (评委) 不少于3人。
第十二条 举办了有效校内预赛的参赛高校须在不晚于本赛区复赛开始前7天向国赛秘书处提交预赛信息,由国赛秘书处在大赛官网公示。在决赛开始前被举报预赛信息汇总表中含有虚假信息的高校,经国赛秘书处查实后自动失去参赛资格 (参加了复赛的取消复赛成绩),且未来两年内不允许报名参加大赛。
第十三条 无法组织有效校内预赛的参赛高校可以自主采取合适方式选拔复赛参赛选手。
第十四条 参赛高校须在不晚于本赛区复赛开始前7天向国赛秘书处提交正式选手名单。举办了有效校内预赛的高校正式选手人数不得少于20人,未举办有效校内预赛的高校正式选手人数不得少于6人。
第四章 复 赛
第十五条 参赛高校原则上参加在所在省 (直辖市、自治区) 举办的分赛区复赛。在所在省 (直辖市、自治区) 没有设置分赛区的情况下,参赛高校可自主选择参加临近省 (直辖市、自治区) 举办的分赛区复赛或参加线上分赛区复赛。
第十六条 在所在省 (直辖市、自治区) 分赛区比赛场地容量有限的情况下,由第九条确定的第三类参赛高校须在国赛秘书处安排下自主选择参加临近省 (直辖市、自治区) 举办的分赛区复赛或参加线上分赛区复赛。
第十七条 国赛秘书处负责制定所有线下分赛区通用的复赛竞赛规则。分赛区秘书处可根据本赛区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章程》、《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组织办法》和《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决赛评审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为本赛区制定出复赛竞赛规则的补充条款。
第十八条 国赛秘书处负责制定线上分赛区的复赛竞赛规则。
第十九条 分赛区秘书处原则上须在不晚于复赛开始前60天确定复赛承办单位,根据承办单位具体条件确定本赛区各高校复赛参赛选手名额,制定本赛区竞赛规则补充条例予以公布并报国赛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条 各分赛区复赛原则上安排在不晚于决赛开赛前10天进行。
第二十一条 在某一分赛区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复赛组织工作的情况下,国赛秘书处有权取消该分赛区设置,并组织该分赛区内所有参赛高校与参加线上分赛区复赛。
第二十二条 各参赛高校须在不晚于所在赛区复赛开始前7天向国赛秘书处提交复赛参赛选手名单 (从本校正式选手中产生) 和复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名单。
第二十三条 不晚于复赛开始前72小时,每一高校最多可以更换一名复赛参赛选手 (从本校正式选手中产生),并可以随时修改复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信息。
第二十四条 分赛区秘书处组织评审委员会参照《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决赛评审工作条例》完成本分赛区成绩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分赛区复赛结束后,国赛秘书处取各参赛高校复赛成绩最好的5名正式选手参与本赛区复赛总排名,复赛成绩列所在线下分赛区复赛总排名前70% (四舍五入,下同) 或线上分赛区复赛总排名前60% (四舍五入,下同) 的正式选手为A类选手。除A类选手外,其他参与复赛总排名的选手为B类选手。
第二十六条 除A类选手和B类选手之外的其他正式选手均为C类选手。
第二十七条 分赛区复赛原则上不单独设立奖项。
第五章 决 赛
第二十八条 国赛秘书处负责制定决赛竞赛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参赛高校须在复赛之后结合校内集训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选拔出不超过3名选手参加决赛。决赛参赛选手中:
(a) 第一类高校最多只能有2名B类或C类选手,其余均须为A类选手;
(b) 第二类高校最多只能有1名B类或C类选手,其余均须为A类选手;
(c) 第三类高校最多只能有1名B类选手,其余均须为A类选手。
第三十条 对于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无故以B类或C类选手取代A类选手参加决赛的高校,经举报并查实后,国赛秘书处有权取消该校的当届大赛决赛参赛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有B类或C类选手参加决赛的高校,本校未被选派参加决赛的所有A类选手视为退出当届大赛。
第三十二条 对于决赛参赛选手数不足3人的高校,本校未被选派参加决赛的所有A类选手视为退出当届大赛。
第三十三条 允许没有正式报名参加大赛、但组队参加了作为分赛区复赛的省赛的高校选派一名复赛成绩居本校第一且不低于所在分赛区第2N (N为参加了所在赛区复赛的国赛正式报名高校数) 名的选手以A类选手身份参加决赛。
第三十四条 各参赛高校须不晚于决赛开赛前7天确定决赛参赛选手名单及决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名单。决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人数不少于1人,且其中不少于二分之一须随队参加决赛阶段的现场指导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不晚于决赛开始前72小时,每一高校最多可以更换一名决赛参赛选手,并根据需要修改决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信息。更换选手后的选手组成须满足第二十九条的要求,修改后的决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信息须满足第三十四条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国赛秘书处依照《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章程》、《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决赛评审工作条例》及当届大赛决赛竞赛规则,组织评审委员会完成决赛成绩评定工作。
第六章 奖项评定
第三十七条 每一届大赛设置以下奖项:
(a) 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b) 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c) 优秀组织奖;
(d) 优秀指导教师奖。
第三十八条 决赛参赛高校数不足500所时,个人一等奖名额不超过决赛参赛高校数的50%;决赛参赛高校数达到或超过500所时,个人一等奖名额不超过250人。
第三十九条 各代表队决赛总成绩最高且在所有决赛参赛选手中列前30%的1位选手为个人一等奖候选人,所有一等奖候选人按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个人一等奖获得者。
第四十条 决赛总成绩列所有决赛参赛选手前60%的决赛参赛选手如未能获得个人一等奖则获得个人二等奖。
第四十一条 未能获得个人一等奖或个人二等奖的A类选手 (退出当届大赛的选手以及决赛成绩为零分的选手除外) 无论是否参加决赛阶段比赛均获得个人三等奖。
第四十二条 决赛总成绩列所有决赛参赛选手前70%的B类选手如未能获得个人一等奖或个人二等奖则获得个人三等奖。
第四十三条 个人一等奖和二等奖奖获奖证书上最多只能列出2位指导教师,且排名第一的指导教师必须为当届决赛阶段随队的指导教师团队成员,其他指导教师必须为当届决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成员。个人三等奖证书上上最多只能列出2位指导教师,且必须为当届决赛阶段指导教师团队成员。
第四十四条 团体奖以同一高校所有决赛参赛选手决赛成绩之和评定。团体一等奖、二等奖及三等奖名额分别为不超过决赛参赛高校数的5%、10% 和20%。
第四十五条 团体奖证书上列出的选手为本校当届参加决赛的选手;团体奖证书上列出的指导教师须为本校当届指导教师团队成员,人数不超过6人,且排名第一的指导教师必须为当届决赛阶段随队的指导教师团队成员。
第四十六条 优秀组织奖授予决赛承办单位以及复赛组织工作中未出现违反大赛相关规章制度现象的复赛承办单位。
第四十七条 优秀指导教师奖评选按照《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指导教师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每一届大赛期间,国赛秘书处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其他奖项;经国赛秘书处同意,决赛承办单位及冠名赞助商、特约赞助商等也可以另行设置其他奖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经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竞赛委员会于2023年1月首次制定,并于2023年10月进行了修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竞赛委员会授权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