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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由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竞赛委员会根据《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章程》制定,以便于规范化开展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决赛阶段的评审工作。
第二条 各复赛分赛区可以直接将本条例用于复赛阶段的评审工作,也可以在本条例基础上,结合分赛区实际情况制定分赛区评审工作条例。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
第三条 每一届大赛期间,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竞赛委员会授权大赛秘书处组建当届大赛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复赛分赛区秘书处推荐。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大赛秘书处指定。
第三章 样品保密措施
第五条 比赛样品上刻有样品编号。选手在签到处领取样品时,须在选手签到表上准确填写所领样品的编号并签名。选手在完成比赛交样时,须再次在选手签到表上准确填写所交样品的编号并签名。
第六条 选手完成比赛后将样品交回收样台,由工作人员用不干胶空白标签将样品上的样品编号遮盖,并随机置于样品盒中;同一小组比赛结束后,遮盖了样品编号的样品统一送至评分室。
第七条 评分室工作人员随机在每一个样品的端面或侧面未被不干胶空白标签遮盖处标注该样品的评审号后开始评审。
第八条 同一小组评分结束后,由工作人员揭开遮盖样品编号的不干胶空白标签,在选手签到表上记录样品的评审号,形成选手-样品编号-评审对照表。
第四章 现场操作评分
第九条 每一小组比赛安排至少4位现场评委。现场评委两两一组记录选手比赛情况 (以各种方式记录选手比赛情况时不得影响选手的正常操作)。
第十条 每组比赛结束后,负责现场评分的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根据所有现场评委记录的比赛情况确定每一位选手的现场操作得分。
第五章 评分室评分
第十一条 负责样品表面质量评分的评委不得少于2人。样品表面质量得分由评委协商给出。
第十二条 负责样品金相图像质量评分的评委不得少于6人。每一位金相图像质量评委分别独立为每一个样品打分。所有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其余分数的平均值作为该样品的金相图像质量最终得分。
第十三条 金相图像质量的评分原则上采用以下流程:由专业人员操作显微镜:先在低倍下随机选择4个区域调焦后各停留3秒左右;然后在高倍下随机选择4个区域调焦后各停留3秒左右 (操作人员应保证每个样品的观察方式基本一致);评委同步观看投影屏幕,对样品的金相图像质量进行评分。
第十四条 在金相图像质量评分过程中,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评审组组长可以在不影响评分公平性和公正性的前提下对上述评分流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从每一小组第一个样品开始评分起至本组所有样品评分结束,评分室评委及工作人员不得离开评分室。
第十六条 比赛期间,除承担本组比赛评分工作的评委及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监督委员会正副主任以及经大赛秘书处批准的少数贵宾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分室。
第十七条 每一组所有样品评分结束后,每位评委分别在各自的评分表上签字。
第六章 成绩统计及奖项评定
第十八条 大赛秘书处组建成绩统计组负责成绩统计工作,形成每一小组的最终成绩单,并经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大赛秘书处按照《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组织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各类奖项的获奖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评委评分的所有原始表格及最终成绩单由承办单位留存一年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竞赛委员会于2015年9月首次制定,并于2023年10月经竞赛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竞赛委员会授权大赛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