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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 (以下简称国赛) 分赛区复赛的组织工作,依据《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章程》和《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组织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原则上,有5所及5所以上参赛高校的省 (直辖市、自治区) 在条件具备之后,经国赛秘书处批准即可单独组织线下分赛区复赛。
第三条 在无条件参加线下分赛区复赛的高校数达到5所及5所以上时,国赛秘书处可以设置线上分赛区组织无条件参加线下分赛区复赛的高校参加复赛。线上分赛区复赛由国赛秘书处组织。线上分赛区复赛竞赛规则由国赛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条例以下条款所提及的分赛区均为线下分赛区。
第五条 分别设立分赛区秘书处。分赛区秘书处组成人员由国赛秘书处与本赛区的骨干老师协商确定,其任务为依据《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章程》、《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组织办法》和《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决赛评审工作条例》,开展本赛区复赛的筹备和组织工作,保证本赛区复赛原始比赛成绩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 分赛区复赛可以由一所高校独立承办或同一城市的多所学校联合承办,也可以在分赛区秘书处指导下由企业承办。
第七条 分赛区秘书处原则上须不晚于本赛区复赛开始前60天确定复赛承办单位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鼓励分赛区秘书处积极创造条件,吸纳更多选手参加复赛。
第九条 分区复赛原则上与省 (直辖市、自治区) 赛 (以下简称省赛) 合并组织。对于与省赛合并组织的分区复赛,分赛区秘书处须与省赛组织者就本条例及《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组织办法》涉及的相关问题达成一致。国赛方面不介入除评审委员会之外的省赛其他组织结构的组建、不干涉省赛的奖项评定工作。
第十条 承担分区复赛任务的省赛名称后须加上“暨XX杯第AA届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复赛 (BB赛区)”字样,其中:XX为国赛冠名赞助商,AA为大赛届次,BB为复赛所在省 (直辖市、自治区)。
第十一条 承担分区复赛任务的省赛须允许不满足省赛参赛条件但满足国赛参赛条件的选手参加比赛以获得国赛复赛成绩,这些选手能否参与省赛奖评定由省赛决定。
第十二条 如果现有省赛的主办单位不愿意承担分区复赛任务,国赛秘书处可以委托分赛区秘书处独立组织该省的分区复赛。
第十三条 在国赛秘书处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要求分赛区接受其他省 (直辖市、自治区) 高校参赛。在这种情况下,承担分区复赛任务的省赛组织者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这些外省高校参加省赛奖项的评选。
第十四条 对经国赛秘书处核查确实存在有失公平公正行为、严重影响国赛声誉的分区赛,国赛秘书处有权取消分区赛承办单位及其他相关人员所在高校所有复赛参赛选手的成绩,并取消分区赛承办单位的国赛优秀组织奖获奖资格。
第十五条 分赛区秘书处须在分区复赛结束一周内将复赛成绩汇总表 (统一格式) 提交给国赛秘书处,并将每一位评委对每一位选手的原始评分记录表存档至本届国赛结束备查。
第十六条 分赛区秘书处须将评分时使用的所有选手样品显微组织照片留存半年备查。在出现对成绩提出的较大争议时,国赛秘书处组织赛区外评委对相关图像重新评分。
第十七条 分赛区可以根据办赛需要收取不超过每人500元的复赛参赛费。
第十八条 鼓励各分赛区勤俭办赛,以最大限度减轻参赛高校的经济负担。
第十九条 不鼓励分赛区邀请赛区外竞赛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出席分赛区复赛开幕式或闭幕式。
第二十条 竞赛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前往分赛区复赛现场调研工作时,往返交通费用由本人自理,相关分赛区在经费允许的前提下可为调研人员安排调研期间的住宿。
第二十一条 分赛区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向国赛秘书处申请指派最多1位国赛竞赛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对复赛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或指导。经国赛秘书处批准参与复赛监督或指导工作的人员往返交通费用由国赛秘书处负责,住宿费用及劳务报酬由分赛区负责。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分赛区从设备、耗材、样品、服装等各方面自由选择赞助商。以省赛为依托的分区赛可以自行确定省赛的冠名赞助商。不以省赛为依托而单独组织的分区赛不指定冠名赞助商,主赞助商可以以特约协办、独家协办等形式突出体现,且不得侵害国赛冠名赞助商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竞赛委员会于2023年1月讨论通过,并于2023年10月进行了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竞赛委员会授权大赛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