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
教育部高等学校材料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办
2023 ~ 2024赛季
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竞赛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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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条例由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竞赛委员会 (以下简称竞赛委员会) 根据《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章程》制定,以便于竞赛委员会规范化开展工作。

第二条 竞赛委员会为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 (以下简称大赛) 的最高决策机构,大赛秘书处为竞赛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条 竞赛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为保证工作延续性,竞赛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 在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因各种原因提出辞职,或因工作需要增补副主任委员或更换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提名新的人选,经竞赛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确认。

第五条 如竞赛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更换在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秘书处应组织竞赛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第六条 竞赛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组成竞赛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基本职责是:

(1) 及时研讨大赛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2) 就竞赛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过程中存在的重大争议做出最终裁决;

(3) 指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第七条 秘书处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大赛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2人 (双秘书长制),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指定。

第八条 秘书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名非高校人员担任副秘书长。担任副秘书长的非高校人员不参加竞赛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九条 大赛所有决议的制定均须由秘书处提出草案,交竞赛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投票形式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决议方可通过 (未参加投票表决的委员视为同意决议)。竞赛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采用线上方式召集;在条件允许下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线下方式召集。

第十条 每一届大赛结束后,竞赛委员会须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秘书处提交的本届大赛工作总结,对本届大赛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进而形成对本届大赛工作的决议。

第十一条 竞赛委员会委员有义务随时向秘书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竞赛委员会委员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秘书处须及时提交竞赛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对于竞赛委员会委员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秘书处须及时予以回复;在竞赛委员会委员不满意秘书处回复的情况下,秘书处须及时提交竞赛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竞赛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每一届大赛结束后进行微调。具体流程为: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向竞赛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竞赛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微调名单,对拟增补或拟退出的委员逐一做出说明;竞赛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微调名单进行讨论 (必要时做出修改) 通过后由秘书处实施。

第十三条 增补的竞赛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本人所在高校包括当届在内连续五届参赛或所在高校在大赛最新奖牌榜上列前200名;

(2) 本人包括当届在内连续三届进入了决赛阶段本校指导教师团队名单。

第十四条 在任竞赛委员会委员 (正副主任委员除外) 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自动退出竞赛委员会:

(1) 委员所在高校包括当届在内连续两届缺席决赛阶段比赛 (包括因选手成绩导致的缺席);

(2) 委员本人包括当届在内连续两届没有进入决赛阶段本校指导教师团队名单;

(3) 委员本人严重违反大赛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竞赛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限制每所高校最多一人,但竞赛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不占所在高校名额。

第十六条 本条例经竞赛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1日全体会议首次制定,并于2023年10月经竞赛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竞赛委员会授权大赛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