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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 (以下简称大赛) 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材料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旨在以赛促教,以赛促改,以赛促学,促进校际交流,不断提高材料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大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届。
第二章 竞赛委员会和大赛秘书处
第三条 主办单位组织成立大赛竞赛委员会作为大赛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 制订、修改并发布大赛章程、竞赛规则以及保障大赛公平公正公开的各项规章制度;
(2) 确定每届大赛的承办单位并指导、监督承办单位做好大赛的相关组织工作;
(3) 组建每届大赛决赛阶段的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4) 及时研讨大赛筹备及组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大赛的健康有序发展;
(5) 对大赛期间出现的争议做最终裁决。
第四条 竞赛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主办单位成立大赛秘书处作为竞赛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处理大赛的各项日常工作。大赛秘书处挂靠单位为清华大学材料学院。
第六条 大赛秘书处设秘书长1 ~ 2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秘书处挂靠单位指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
第三章 竞赛规则
第七条 大赛竞赛规则由竞赛委员会根据本章程的有关条款主持制定,并在每一届大赛正式报名开始前发布。
第八条 在必要的情况下,大赛秘书处可以于大赛决赛阶段比赛开始前提出竞赛规则修订案,经全体参赛队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大赛秘书处对竞赛规则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四章 参赛高校及参赛人员
第十条 凡列在教育部发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名单中的本科类普通高等学校及其设在本部所在省 (直辖市、自治区) 之外地区的分校或校区均可组建一个正式代表队报名参加大赛。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公平公正性原则的前提下,经大赛秘书处批准,各高校也可针对本校在校大学生的某一特殊群体单独组成编外代表队参加个人奖比赛。
第十二条 在赛场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经大赛秘书处批准,可以适当吸收一定数量的专科类普通高等学校组建正式代表队参赛。
第十三条 大赛的参赛选手必须为正式注册的在校本科生或专科生。
第五章 大赛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有意承办大赛决赛阶段比赛的单位须向大赛秘书处提交承办申请书成为候选单位。大赛秘书处在综合评估各候选单位软、硬件条件基础上确定正式承办单位,并提请竞赛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在经竞赛委员会表决通过确认为决赛承办单位后,承办单位须组织成立组织委员会。组织委员会的职责为:
(a) 按照竞赛规则的要求落实大赛所需的场地、设备、设施、样品、耗材及人力资源等,确保大赛在各选手所享受的硬件条件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进行;
(b) 为所有参赛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服务;
(c) 完成竞赛委员会临时交办的与大赛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如果承办单位因各种原因无法承担承办工作或无法兑现申办时的承诺,大赛秘书处有权提请竞赛委员会收回大赛承办权并交由其他单位承办。
第六章 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大赛决赛阶段比赛期间公正、公平、科学、规范地评定参赛选手的比赛成绩。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九条 大赛秘书处原则上应不晚于大赛决赛阶段开赛前十天提出评审委员会候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没有被三分之一以上参赛队提出异议的候选人将成为评审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参与大赛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评审委员会工作,负责回复监督委员会与评审相关申诉的质疑,负责在比赛结束后向全体领队汇报评审过程并评点赛事。
第二十一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质疑每一位评委给出的评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包括主任委员在内的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均没有义务直接回答参赛队的质疑,没有权利私自泄漏评审过程的细节及评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每一届大赛的预赛及复赛阶段的评审工作分别由预赛承办单位和复赛分赛区秘书处根据本章程以及依据本章程制定的相关条例组织开展。
第七章 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大赛决赛阶段比赛期间监督评审委员会、组织委员会及竞赛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对比赛成绩进行复核,对获奖名单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并负责受理各参赛队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大赛秘书处原则上应不晚于大赛决赛阶段开赛前十天日提出监督委员会候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没有被三分之一以上参赛队提出异议的候选人将作为监督委员会的正式成员。
第二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向提出申诉的参赛队反馈申诉处理意见,负责在比赛结束后向全体领队汇报履行监督职能、处理申诉和审核成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所有成员都有义务记录各参赛队提出的申诉,但除主任委员之外的其他成员均无权向提出申诉的参赛队做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每一届大赛的预赛及复赛阶段的监督工作分别由预赛承办单位和复赛分赛区秘书处根据本章程以及依据本章程制定的相关条例组织开展。
第八章 申诉及申诉处理
第三十条 大赛决赛阶段比赛期间,所有参赛队均有权就以下行为向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1) 违反本章程的行为;(2) 违反竞赛规则的行为; (3) 因比赛所用设备、设施、样品、耗材等导致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不属于这3类的其他申诉原则上不予受理。尤其是,监督委员会不接受关于评委评分合理性的申诉,不接受查询选手得分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所有申诉均须通过领队以书面形式向监督委员会提出,其他人员直接向监督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提出申诉的截止时间为决赛结束后两小时内。
第三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提出申诉的参赛队反馈申诉处理意见,且反馈申诉处理意见的最迟时间为大赛闭幕式开始前两小时。
第三十三条 如果申诉单位对反馈意见有疑义,可立即向竞赛委员会再度申诉。竞赛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四条 每一届大赛的预赛及复赛阶段的申诉及申诉处理工作分别由预赛承办单位和复赛分赛区秘书处根据本章程以及依据本章程制定的相关条例组织开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竞赛委员会于2014年12月首次制定,并于2023年1月经竞赛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了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竞赛委员会授权大赛秘书处负责解释。